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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最新发布2024年河北省高职单招考试考前提示↓↓↓

2024年河北省高职单招考试考前提示


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简称高职单招)考试将于4月2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及时打印准考证
2024年3月28日9时至4月2日17时,考生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www.hebeea.edu.cn)首页右侧登录入口列表中的“高职单招信息服务”登录高职单招综合管理平台(或直接访问http://gzdz.hebeea.edu.cn)打印准考证。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特别提醒:
考试八类音乐类、舞蹈及表演类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面试形式,考点设在河北艺术职业学院,考试时间为2024年3月30日。请考生提前打印准考证,按时到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参加面试(河北艺术职业学院联系电话0311-86665001、86663618、86056022,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149号),完成面试后,再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其他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注意事项
1.提前备好考试证件。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按准考证规定的考点、考场号、座位号参加考试,对号入座。
2.按规定携带考试用品。除2B铅笔、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无字垫板等规定的考试用品外(考试八类艺术-美术设计类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试素描,考试用纸为8K素描纸,由考场统一提供。考生须自带素描铅笔、橡皮,可自备4K或8K小画板,且不得影响其他考生考试,不允许携带画架及板凳),其他任何物品(如手机、智能手环等通讯工具、手表等计时设备)不得带入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3.提前熟悉考点位置。根据考试管理规定,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将不得进入考点。请考生认真查看准考证所规定的考点,提前了解考点位置和交通路线,合理规划出行安排,建议提前1个小时到达考点,留足入场检查时间,避免因天气、交通等原因耽误入场考试。
4.配合考点入场安检。考试实行“2+1”安检模式,所有考生入场前均须接受两次人工安检和一次智能安检门安检,请考生自觉遵守安检规定,配合考试工作人员做好身份验证和安检。手机等通信设备及背包等非考试用品一律不得带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请考生将手机、背包等交老师、家长保管或者放在家里、宿舍等地方,请勿带到考点。请尽量不要携带钥匙(含汽车钥匙)、充电器、打火机、磁卡、雨伞和金属制作的手镯、戒指、项链等,以便顺利通过安检。
5.自觉诚信考试。考场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考试期间全程监控、全程录像。请广大考生遵守考场规则,按照考点统一指令和监考教师的指示完成考试。随身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无论使用与否,均认定为考试作弊,不仅取消高职单招所有考试成绩,还会取消当年高考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违规事实还将记入高考诚信档案。有关部门正对网上涉考信息进行严密监控,凡是在互联网、微信、QQ、微博等平台发布传递试题(答案)等涉考作弊信息的,将立即锁定并追查到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考生务必心存戒惧,诚信应考,切勿以身试法。
三、考试成绩查询
2024年4月中旬,考生可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 )首页右侧登录入口列表中的“高职单招信息服务”登录高职单招综合管理平台(或直接访问http://gzdz.hebeea.edu.cn )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前诚信公告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7)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②组织团伙作弊的;

③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刑法涉及国家考试作弊入刑的主要内容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③抄袭他人答案的;

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①组织作弊的;

②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